3月2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服装作品侵权案。原告某美术学院学生胡小姐称,1998年9月起,她付出大量心血,独立设计了一系列时尚与民族风格相结合的服装。1999年7月,裘某未经同意,剽窃了她的设计方案,设计了一套服装,并据此获得全国美展金奖。该套服装自1999年12月6日起由中国美术馆展出。胡小姐遂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,将裘某及中国美术馆告上法庭,要求被告停止侵权,赔礼道歉,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20万元。被告则辩称,服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,不受著作权法保护,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。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服装作品保护尚无明确规定,因此,此案的审理与判决,将对服装设计作品的保护乃至广告的创意保护等具有重要借鉴意义。
(《北京日报》3.3汲传排文)